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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保监罚〔2016〕20号)

时间:2016-12-02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德阳中支”)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二段358号翠湖花园三期C幢1-2-1号

主要负责人:廖云东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竹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南路中段东侧恒丰南轩雅居7栋1层3、4号

主要负责人:宋丽

当事人:廖云东

身份证号:51010319690526****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德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当事人:陈灿

身份证号:51310119700222****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德阳中支综合管理部经理

当事人:宋丽

身份证号:51062219841204****

职务:时任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下同)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险德阳中支、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廖云东、陈灿、宋丽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经阳光财险德阳中支同意,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在未获得保险监管部门批复的情况下擅自搬迁营业场所;时任阳光财险德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廖云东、综合管理部经理陈灿、时任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宋丽,对此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任职文件、劳动合同、关键人员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机构高管系统截屏、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阳光财险德阳中支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二、对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时任阳光财险德阳中支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廖云东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四、对时任阳光财险德阳中支综合管理部经理陈灿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五、对时任阳光财险绵竹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宋丽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请严格按照《关于调整非税收入执行单位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保监发〔2007〕212号)规定,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成都东城根街支行

账 号:7411510189800000112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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