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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3号)

时间:2016-12-0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经查,2015年1-4月,你公司在计算和发放银保客户经理绩效工资时,将客户经理绩效工资分为“客户经理1”和“客户经理2”两部分,“客户经理1”部分为银保客户经理实际绩效工资,“客户经理2”部分实际为用于有关银行网点的维护费用。2015年1-4月,“客户经理2”部分的金额分别为5743元、9688.5元、10578元、7322元,合计33331.5元,全部用于银保渠道维护。

你公司银保部通过2015年2月12号、23号等2笔财务凭证,分别报销银保会议费9960元、8360元,合计18320元,所列两次会议并未如实召开。上述费用扣除税金1832元后取得现金16488元,全部用于银保渠道维护。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关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银保部2015年1-4月份“客户经理2”费用的情况说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2015年1-4月银保部客户经理工资表、五险一金计提表、工资绩效汇总表、工资绩效明细表的复印件,阳光人寿常德中支2015年1-4月银保部客户经理工资计提财务凭证复印件,《关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2015年2月份两笔银保会议费的情况说明》,阳光人寿常德中支财务凭证2015年2月12号、23号复印件,对谢某的调查笔录,谢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等5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情况说明,《关于谢某任职的通知》,《关于谢某免职的通知》,《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李某)复印件,《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聘用通知书》(李某)打印件。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规定,拟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0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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