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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6〕13 号)

时间:2017-01-11

当事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安

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江东区会展路128 号10 号馆9 楼B 区

负责人:赵仲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等违

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

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

经查,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 年7 月至2016 年6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228.84 万元。分

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自查报告、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二、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虚列会议费、餐费27.99

万元,用于车险业务推动。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自查报告、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三、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

2016 年1 月至7 月,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向车险客户赠送各类礼

品,共计135.84 万元。分公司副总经理钱永华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赠送礼品清单、情况说明、任

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一、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

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

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

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

款13 万元。

二、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

规定。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在检查组进场检查前,主动报告上述违法

行为,并进行整改,可依法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

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8 万

元。

三、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

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

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

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安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

罚款12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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