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以下简称永诚
财险宁波分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539 号
负责人:谢武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涉嫌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
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经查,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通过华凯保险销
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627.21 万元。分
公司总经理助理葛成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清单、财务凭证复印件、银行资金往来清单、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
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一十
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订)第一百六
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诚财险宁波分公司责令改正,处罚款30
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央财
政专户。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6 年12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