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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94号)

时间:2017-01-06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

经查,2015年,你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中,20154316005030150****等21份保单的销售录音存在欺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保险合同重要内容的行为。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21份保单的相关电话销售录音及录音取证记录,相关保单抄件或复印件,相关保险产品条款,产品停售文件,增值服务相关文件等。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你公司主动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罚款13万元。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601988,股吧)、工商银行(601398,股吧)、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农业银行(601288,股吧)、中信银行(601998,股吧)、交通银行(601328,股吧)、光大银行(601818,股吧)、招商银行(600036,股吧)、中国邮政邮储银行、兴业银行(601166,股吧)、平安银行(000001,股吧)、华夏银行(600015,股吧))中任意一家实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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