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理财

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4 号)

时间:2017-02-22

当事人:岑国景

身份证号码:33020519701217****

职务:时任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北营业部负责人

住所: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双顶山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及江北营业部涉嫌编制提供

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

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

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岑国景提出了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依法组

织了听证。

经查,2015 年1 月至2016 年6 月,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

波分公司存在虚列非全日制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其中在2015 年1 月

至3 月虚列非全日制员工工资117.27 万元,在此期间岑国景担任华凯

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责人,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2015 年12 月至2016 年6 月,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

北营业部虚列非全日制员工工资363.28 万元,在此期间岑国景担任华

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北营业部负责人,为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及江北营业

部财务凭证复印件、非全日制员工工资发放清单、银行资金往来清单、

任职文件、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华凯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及江北营业部编制提供虚

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

定》(2015 年修正)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岑国景警告,

并处罚款10 万元,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

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

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保监局

2017 年2 月13 日

  • 上一篇: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6 号)
  • 下一篇:中国保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甬保监罚〔2017〕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