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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保监罚(2017)9号

时间:2017-04-06

当事人一: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西外镇龙泉社区一组(南北干道北侧)海星园2号楼2楼1号

当事人二:付红东

身份证号:513001196401030013

当事人三:柏子松

身份证号:513001197510070617

依据《保险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锦泰达州中支”)及付红东、柏子松违法一案进行了检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4年-2015年,锦泰达州中支存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付红东时任锦泰达州中支总经理,柏子松时任锦泰达州中支综合部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业务清单、情况说明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农业保险条例》第27条、第2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锦泰达州中支罚款贰拾壹万伍仟元(¥215,000.00);

(二)对锦泰达州中支时任总经理付红东警告并罚款壹万元(¥10,000.00);

(三)对锦泰达州中支综合部时任经理柏子松警告并罚款贰万元(¥20,000.00)。

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按照财政部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的文件要求,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与我局联系获取应缴行政罚款金额的缴款码信息,然后持缴款码信息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实行同行缴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川保监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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