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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晋保监罚字〔2017〕7号

时间:2017-03-22
晋保监罚字〔2017〕7号

机构名称:运城市中兴达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达代理公司)

主要负责人:赵建兵

营业地址:运城市红旗东街226号邮政大厦12楼1206号

当事人:赵建兵

住 址:山西省平陆县曹川镇

我局检查组于2016年11月2日对中兴达代理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超期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情况说明及附表、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该公司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超期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赵建兵对上述行为负有管理责任和直接责任。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2015年修订)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赵建兵警告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请及时联系我局办公室确认缴纳罚款事宜,并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联系电话:0351-7551616。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划缴罚款后,当事人应向我局提交划款凭证的复印件。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西保监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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