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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惠保险销售温州2宗违法遭罚 未能独立账户代收保费

时间:2019-08-28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温州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温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显示,浙江国惠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保险销售”)温州分公司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叶发根对浙江国惠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温州监管分局现对 国惠保险销售温州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对叶发根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二)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许可证或者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所属法人机构公章)、营业执照;

(三)未按规定交回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未按期申请延续许可证;

(五)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独立账户代收保险费;

(七)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八)未按规定进行公告;

(九)从代收保险费中坐扣代理佣金;

(十)代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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