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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如实告知很重要

时间:2019-11-02

自1979年国务院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8年的3.8万亿元,一跃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大国,广大民众的保险意识在持续不断地提升。

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主动咨询、购买保险,因此,了解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是非常必要的,这一环节将直接影响到保单的法律效力。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不把投、被保险人的健康风险状况,以及影响保险公司承保的关于投、被保险人的重要事实和因素如实告知,那么保险公司在后续理赔时将有权解除合同、拒绝赔偿、甚至拒绝退回保费。

下面给大家看几个常见疾病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客户李女士2017年2月22日投保某保险公司重疾险、医疗险,2017年6月6日被保险人确诊为左乳腺癌,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发现被保人于2017年2月13日门诊彩超检查报告提示:左侧乳房低回声结节,投保时未告知。经审核,本案拒付,两张保单解约且不退还费。2018年3月30日客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案例二:2016年11月27日,客户林先生为家人投保重疾险,2018年4月19日,被保人因脑干出血死亡。经查事故属实,但投保前被保人存在高血压住院报销记录,且并未告知保险公司。本次脑干出血死亡,与高血压直接相关,沟通后,该保单拒付解约,且不退还保费。林先生称当时住院时不太清楚被保险人是什么病,因文化程度不高,也没有看过病历记载,所以投保时就忘记告知了,并非故意隐瞒病情,多次到保险公司沟通要求赔付,并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驳回了林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保险合同是诚信合同,要求投、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按照投保书中约定的告知要求,如实告知相关的询问内容,避免申请理赔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四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综上,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有不明白的地方及时向保险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详细询问。同时,投、被保险人需按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否则将严重影响合同的合法性。如出现虚假告知情况,严重的将使合同失去法律效力,最终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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