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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销售要上紧箍咒,十六大行为被明确禁止!

时间:2021-02-28

近日,银保监会下发

《保险销售指引(征求意见稿)》

58条新规

向业内征求意见

七大管理要求

十六个禁止行为

对销售人员严格监管

―01―

销售人员的七个管理要求

销售人员管理

1、严格保险销售人员招录管理

制定统一的人员招录管理办法,规范招录信息发布,不得委托或聘用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要求的保险销售人员

2、加强保险销售人员执业登记管理

做好保险销售人员入职执业登记、在职执业信息维护和离职注销管理。不得对非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不得授权未经本机构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3.建立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在职教育,培训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业务知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标准及职业道德规范

4.建立保险销售人员销售能力分级体系

综合考察销售人员的从业年限、学历知识、诚信记录等情况,根据保险产品的复杂度和专业性要求,区分销售人员能力资质进行委托授权

5.建立保险销售人员考核制度

将保险销售人员的业务品质、行为规范、合规情况等纳入考核体系,督促保险销售人员提高业务能力和从业素质,维持良好的声誉

6.加强保险销售人员诚信管理

对违法违规的销售人员应当加强惩戒和追责。准确、及时、完整地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录入保险销售人员的奖惩信息

7.加强保险销售人员档案管理

为保险销售人员逐人建立人员管理档案,准确记录其入职登记、培训教育、考核评价、离职注销等全流程的档案资料

―02―

保险销售的十六个禁止行为

十六个“不得”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11、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12、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13、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14、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依法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

15、收取或索要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

1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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