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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约束险资一致行动人 收购需自有资金事先核准

时间:2016-08-26

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08月26日讯 针对保险资金成为大股东“一致行动人”的问题,保监会拟出台措施加强监管。

据财新消息,8月26日下午,保监会召集十多家保险资管公司及保险公司投资部负责人召开会议,并下发《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险资及一致行动人举牌、参与上市公司收购等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在事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材料申请核准;保险机构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保险机构不得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保险机构涉及上市公司收购的标准,执行有关监管机构的规定。

险资与非保险一致行动人的投资行为也成为监管重点。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与其非保险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一般股票投资,发生举牌行为但尚未达到重大股票投资标准的,中国保监会除要求保险机构及时披露信息并提交报告外,还可以根据偿付能力、风险状况等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

(证券时报网快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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