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9月20日丨*ST中绒(000982.SZ)公布,2019年7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中院”)作出(2018)宁01破申29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宁01破6-1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上海雍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中银绒业”或“公司”)的重整申请,《决定书》指定由银川市人民政府推荐的有关部门、机构人员组成清算组担任中银绒业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六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或者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借款。
综上,重整期间管理人接管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对外借款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许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管理人依法接管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后,发现公司目前缺少流动资金,难以支付维持职工稳定的员工工资以及维持正常经营运转的日常支出。为防止公司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经报请银川中院批复许可,管理人于2019年9月19日同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向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2000万元,用于发放中银绒业员工工资,维持正常经营运转。
此次借款已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获得银川中院批复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