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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马后炮”式执法监管作用几何

时间:2017-05-12

“不知道以后究竟该吃什么,该信任哪个商家。”这是一位经历了“瘦肉精”、“染色馒头”、“回炉面包”等食品安全事件创伤后的消费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脱口而出的话。目前,屡次被突破的食品安全屏障已将公众的信任透支到了极限,民众危机感也在同一时间被放大到了最大。


来自权威部门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10万余家。食品安全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为何危机事件依然无休频现?

先媒体曝光后监管的怪象

如果单从政府部门在诸多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表现出的积极处理态度与严厉惩罚措施上来看,公众显然是没有太多异议的。此次“染色馒头”经媒体曝光后,上海市政府当日就火速成立了由市政府领导为组长,质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及部分上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并立即责令染色馒头涉事企业停产整顿,责任人也已被控制。

然而,公众的期待显然并不满足于此。记者在对民众的调查中发现,舆论的焦点似乎从对生产制造企业的道义谴责转移到了对监管部门的行政追责。从2008年震惊全国的“三聚氰胺”到去年7月以来全国查处的40起非法使用2008年问题奶粉生产、销售原料乳粉制品案件中,都表现得十分明显。

同时,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已陷入了媒体发现曝光、监管部门事后补救的怪圈之中,这种“马后炮”式的执法监管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些利欲熏心的“黑心作坊”起到警示作用?

“事态总是这样毫无悬念地得到平息。但按下葫芦浮起瓢,‘三聚氰胺’问题解决了,但‘瘦肉精’事件又爆发了,后来者‘染色馒头’不依不饶,这是因为此前政府都是采取救火式处理方式而非‘防火预警机制’来处理此类事件,这无疑是无法彻底解决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任光华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此表示。

在任光华看来,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不应该只满足于惩处肇事企业和商家,对监管部门的问责也是应有之举,虽然并不能肯定每一次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都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甚至腐败有着必然联系,但政府绝不能因此而放弃对他们的追责。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维护公信力必须这样做,公众对此也应该有知情与监督的权利。

在这几年各地处理的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记者注意到,很少有行政监管部门因此而受到上级的严厉问责。而现实中,监管不严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经营者的“道德匮乏”在前,安全监管防线的“集体失守”紧随其后。

以此次媒体曝光的“馒头事件”为例,报道中的一处细节典型地反映了当地监管部门的严重失职,为逃避工商部门的检查,每到抽查时,公司不让检查人员进车间,并只把没有问题的“样品馒头”送检。如此缺乏责任心的检查当然能让肇事企业“如入无人之境”一般毫无顾虑。

对此,任光华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一针见血地指出,在目前国内对政府行政监管机构毫无约束的宽松体制之下,“染色馒头”的制造企业仅仅是众多问题企业中很不幸被“纠出来”的“样本”之一。还有众多的无良食品企业有可能因此望风而逃,或者在风头过后违法依旧。如果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依旧,无良企业的生存空间就会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再次被放大。

对于该问题,不仅仅是任光华,不少业内专家也有同感,但尴尬的是,法律法规对于如何判定监管部门是否履职到位,到目前为止仍缺乏明确的界定。这也是目前体制下,公众对监管部门粗泛、疏漏与失职行为“束手无策”的重要原因。

监管下的“非法活动空间”

卫生、工商、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构成的安全监管防线是否真的“不堪一击”?他们的行政不作为是否就是直接或间接造成诸多起食品安全事故的导火索?要揭开食品安全事件的神秘面纱,这些疑问亟待记者进行深入探索。

几经辗转,记者联系到一位熟知系统内情的县级质监部门工作人员,他向记者坦言,从目前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监管程序上看,已经较为完备。之所以各地会频繁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最根本的还是在于目前体制所容纳的监管部门太多,有利益的时候大家一哄而上,都想分享企业利润。发生问题却相互推诿,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监管。

该人士表示,监管被弱化就意味着企业的“非法活动空间”在无形之中被放大。久而久之,一些无良企业的胆子越来越大。

该人士同时对记者描述了县级质监部门定期下基层对企业产品进行检验的“动人场景”:基层质监部门到企业抽检,如果跟企业交情好的话都会提前通知。质监局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派专车接送,而最重要的一环则是待检产品是企业早已准备好的,并不是现场抽检。这种抽检一般不会有不合格的产品,如果真是有不合格的产品出来,那说明关系还不够硬。

经过如此“检测合格”后流入市场的商品,当然无法保证其质量与安全性。如果该企业生产的是非食品类商品,那进入流通环节以后被发现甚至查处的可能性就会小一些,隐蔽性更强。如果恰好该企业生产的是入口类食品,一旦发生事故后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极其恶劣。

上述质监部门内部人士的话记者也在一家年销售额在300余万元的小型食品加工厂市场部经理处得到证实。他告诉记者,他的企业一年数次的抽检却因为质监部门“人浮于事式”的懒惰最终变成了送检,虽然他所在厂能保证送检产品与工厂车间中的产品完全一致,但其他工厂是不是如此“厚道”,这不得而知。其次,即使送检的产品与车间产品有着相同的“DNA”,也并不能就此保证被检查的产品质量与从生产企业流通到市场上的完全一致。

不难发现,如此多的不确定像是为整个食品生产产业链条埋下了颗颗“隐形炸弹”,只要其中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潜藏已久的“隐形炸弹”将随时可能爆炸。由此可见,在当前的食品监管体制中,只有通过“刑上大夫”的法律预期,向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施加更大的压力,并通过他们将这种压力传导到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才能从源头和过程上保证食品的安全生产和规范流通,为食品安全构筑坚实有力的法律屏障。

食品安全需要问责压力

回顾近年来的食品安全事件,对犯罪企业的司法追责已基本到位。但是,对失职、渎职的监管者的司法问责却远没有到位。今年3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刚刚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从司法层面加大对国家公职人员在食品安全失职、渎职犯罪的查处,明确对食品安全的监管者和执法者要有司法问责。

舆论普遍认为,这将极为有效地提高监管效力,从而遏制食品领域里的不法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郑风田在接受中国商报记者采访时尤其强调了目前行政监管体制积弊带来的重大危害。“食品安全不仅依赖于企业,更需要破除行政体制内的一些顽疾,他们不可能依靠自查、自检就可以破解,需要来自外界强有力的监督和问责。”

他对记者强调,食品安监领域的行政问责,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对食品质量问题的一种责任追究机制或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而应该与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有机衔接,成为一项互为补充的独立制度。通过问责制度形成对各级监管者的问责压力,防止寻租行为,激励他们对所管辖的食品安全工作给予高度的重视,从而加强对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以实现政府的管治目标。如果相关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食品安全问题,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负责人甚至企业所在地区的政府负责人就应该无条件地接受问责,使问责制得到严格地执行。

事实上,在市场经济竞争日益充分的背景之下,相关行政监管部门也的确面临着与日俱增的廉政风险。这类风险包括“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风险,在办理证、照、案等的过程中,以原则做交易、以权力觅好处;“人情渗透”带来的渎职风险,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具体职能时,实施“人情执法、人情监管、人情许可”等。

海南大学食品学院教授任光华也从具体细节上对目前已有的“送检制度”做出了建议。他表示,“目前的送检制度应该有更多的配套措施,例如建立和完善一套公民送检制度,即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对市场上怀疑有质量品质安全问题的食品送交相关食品检验检疫部门,相关部门不得无理由拒绝,不得收费,根据承诺期限,按送检人要求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提供检验报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此一来,将大大打击企业钻制度漏洞的可能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程度已经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修正后的刑法,单独列明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渎职的刑事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安全这一重大民生问题的保护。这个明文载于刑法的罪名,在《刑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为食品安全究责“刑上大夫”提供了更明确、更严整的法律依据。

来源:中国商报 作者:海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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