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贸委近日下发省“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淘汰落后的标准和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福建省计划关闭小煤矿不少于17处,淘汰落后产能不少于66万吨。到2015年,煤炭落后产能全面淘汰,全省小煤矿数量严格控制在290处以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福建省经贸委结合实际列出了14种情形的煤矿为落后产能煤矿,并将予以淘汰;对落后产能煤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坚决关闭;对提前超额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在符合有关政策和同等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核准,优先保障其煤炭铁路运力;新建矿井最小规模为9万吨/年,总产能30万吨/年以下规模的煤矿企业不得申请开办新矿。(欣华)
来源:中国矿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