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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政府不得主办营业性演出

时间:2011-12-21

日前,文化部发文明确要求,要规范演出市场,政府或政府部门不得主办或者承办音乐节等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也不得直接参与这些活动。

文化部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有关问题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如此提出。

根据《通知》,节庆类营业性演出是指,冠以“节、周、月、季”等字样,演出场次3场以上、持续时间1天以上的主题性演出活动。

《通知》并要求,节庆类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举办节庆演出应当将整体方案报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以“节、周、月、季”等名义宣传。

《通知》同时要求,节庆演出过程中通过网络直播、转播等方式与观众互动的,应当由具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负责提供网络服务。举办单位应在演出举办三个工作日前,把演出现场播放的视频资料和网络互动方案报送演出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通知》重申,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文化行政部门核准的演出人员和演出内容组织演出。

来源: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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