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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获批额度1年内未用将调减直至取消

时间:2017-05-10

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3日晚间发布通知明确,已取得投资额度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如自获批额度之日起1年内未能有效使用投资额度,将依据相关情况调减其投资额度直至取消。

证监会、央行和国家外管局近日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规定,RQFII的初期额度为200亿元。

另据外管局23日晚发布的这份签署日期为12月20日的通知,RQFII机构所获批的投资额度不得转让、转卖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使用。同时,对RQFII的境内证券投资的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其累计净汇入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投资额度。

如需申请增加投资额度的,除了需要提供《试点办法》中规定的材料以外,另需提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下称“《登记证》”和已有投资额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变动、投资损益、合规履行和产品投资交易平均换手率等情况。

通知明确,经证监会批准取得境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代为办理通知中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根据要求,RQFII机构应当在其境内人民币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开户情况报境内托管人所在地外管局备案,并向国家外管局报送正式的托管协议、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领取《登记证》。

RQFII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还应在发起后20个工作日内,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核心条款内容的中文译文报国家外管局备案。

已取得投资额度的RQFII机构,可凭国家外管局额度批复文件,由境内托管人为其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入、汇出及购汇手续。可汇入境内资金包括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支付有关税费如支付税款、托管费、审计费和管理费等所需资金等,以及央行和国家外管局许可汇入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可汇出境外的资金包括出售境内证券所得、现金股息、利息等资金以及央行和国家外管局许可汇出的其他人民币资金,前述资金可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

对于RQFII发起设立开放式基金的,可由境内托管人根据每日申购或赎回的轧差净额,在出现净申购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人民币资金汇入境内的手续,在出现净赎回时按日为其办理相应资金以人民币或购汇汇出境外的手续。除开放式基金外的RQFII机构,可由境内托管人按月为其办理人民币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汇出。如需汇出或购汇汇出投资收益的,还应向托管人提交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通知还对办理资金汇入、汇出或购汇的相关要求和手续做出了规定。国家外管局明确,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相关人士23日稍早前透露,继易方达、博时等9家基金公司的香港子公司获得RQFII资格之后,12家证券公司的香港子公司的相关业务牌照也已经走完了资格审批程序。(田力)

来源: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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