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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下月起施行

时间:2011-03-31

最近,文化部公布新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自4 月1 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主要包括: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根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 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不低于100 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根据《规定》,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地行使文化领域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监督检查权、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执法机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查处违法经营活动,依照实施违法经营行为的企业注册地或者企业实际经营地进行管辖;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无法确定的,由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网站的信息服务许可地或者备案地进行管辖;没有许可或者备案的,由该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管辖;网站服务器设置在境外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进行管辖。□春艳

来源:中国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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