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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禁止在城区居民区养殖畜禽 违者将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时间:2019-05-18

5月15日,海南省文昌市“双创”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禁止在文昌市城区居民区养殖畜禽的通告》(下称《通告》),要求在城区居民区内养殖畜禽的市民务必于5月20日前自行清理完毕,否则将面临处罚。

《通告》称,近年以来,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文昌市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为做好下一步“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的创建工作,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在城区居民区内养殖畜禽的市民朋友,务必于2019年5月20日前自行清理完毕。

为达到长效治理的目标,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于5月20日开展巡查工作,发现相关情况,将根据《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郑蕊 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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