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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纠纷可诉调对接

时间:2016-09-29

9月28日,全面推进沈阳地区保险纠纷对接工作会暨沈阳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大会,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会上新成立的“沈阳市保险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保险行业协会、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等多家单位组成,将极大提高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效率。

据了解,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纠纷诉调对接适用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与保险人发生的保险合同纠纷;涉及保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涉及保险业务的其他民事纠纷三类保险纠纷案件。保险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诉前调解工作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期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同时,在保险纠纷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的调解时间不计入审限。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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