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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明年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时间:2016-12-22

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区全面实施城镇职工大病保险。

为切实减轻城镇职工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今年11月,我区出台《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其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25元,个人不需缴纳费用。参保职工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城镇居民年平均可支配收入的合规医疗费用,由职工大病保险再次予以报销。

据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业务部主任科员傅勇忠介绍,喀什地区和哈密市已开展了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工作。喀什地区2015年建立职工大病保险以来,支出407万元,53人次享受待遇;哈密市今年10月建立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已有44人进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据悉,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将覆盖全区385万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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