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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腾退房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被判拘役3个月

时间:2017-07-12

因对民事审判中原告处置涉案房屋的行为不满,女子不腾退到期房屋,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最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7月10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全市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执案,并当庭作出宣判: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3个月。

据了解,本案被告人张某自1999年开始,向原北京市禾谷园实业公司(后变更为北京市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租了位于海淀区香山北上坡的房屋。2012年10月合同到期后,张某仍拒不迁出涉案房屋,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5月9日,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判令张某将其占用涉案房屋腾空交还给北京海淀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并向该公司给付房屋占用费及违约金等。然而,判决生效后经执行人员敦促,被告人张某仍拒不腾空涉案房屋、赔偿损失。

2017年5月11日,张某被海淀区法院拘留。5月16日,海淀区法院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后,交予北京海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5月18日,被告人张某家属向法院缴款人民币37216.78元。5月25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不法事实。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表示,自己拒绝执行判决最初的原因是对企业改制后公司处置涉案房屋的方式心怀不满,但由于不懂法律,未采取合法的方式解决,也没有积极与法院沟通,而是对抗司法,造成了这样的结果,自己十分后悔。

经过调查,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已经知晓法院生效判决和执行公告内容后,因为对判决有异议,主观上不愿意执行判决,且在被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前客观上也没有迁出房屋,导致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同时,法院也指出,被告人张某在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也自愿认罪,属于坦白。并且,通过法院强制执行腾退房屋和被告人家属自动履行缴纳相关案款,涉案判决也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最终,海淀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报记者黄 洁

本报实习生 丁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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