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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能亮丨不怕得罪人,督查才能为政令畅通护航

时间:2017-06-22

文丨特约评论员 王琳

再过二十天左右,国务院将派出督查组,分赴各地实地督查。据新京报6月22日报道,这已是本届政府开展的第四次大督查。作为本届政府最后一次督查,此次督查除了督查改革、民生等重要问题之外,防范重点领域风险首次成为督查重点。

督查是推动工作落实、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近日,国务院办公厅通报了16个督查问责典型案例,涉及公租房大量空置、医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占保障性住房资金、扶贫资金等方面突出问题,共有1089人被问责。

从成本上考量,督查肯定比自查耗费的资源更多。但自查依靠的是道德自觉,本质上是“自律”。一部法律也好,一项政令也好,在制订之初就不能依赖执行者的道德自觉,否则就不需要法律和政令了。法律和政令都涉及到对现有社会关系的调整,也都伴随着责权利的再分配。这其中,可能影响到执行者的责权利。有的执行者可能认同这种调整,也不排除有的执法者不认同、或不情愿接受这样调整。因此就会产生对法律和政令的抵抗执行或消极执行。

要确保法律得到准确施行,政令得到上下畅通,以外部力量来推动、甚至强行趋动的督查机制就不可缺少。若从民众的视角看,督查仍是一种行政权的自我监督与自我约束。但相对于被督查者来说,督查仍可视为一种外部性(通常是上级部门)的“他律”措施。

当然,督查也只是一种手段,其目的是要通过督查发现问题,并促进问题的解决。在“查”这个字上,首先就得坚持问题导向,不回避问题,不掩盖问题,不漠视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解决问题、解决真问题。要“查”就得真查,不能搞那些被督查对象全程陪同式的“欢迎上级领导到我市/单位明查暗访”。更不能仅以翻翻被督查者提供的文字材料、听听被督查者的口头汇报为督查的内容,如果不深入基层、深入一线,听取社情民意,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那样的督查不过是异化的“自查”。

“查”也只是第一步,也是“督”的前提和基础。查出了问题,才能督准、督深、督实。但如果查出了某个问题,仅仅解决这个问题,也不能借督查之机实现由点到面的预防效果。督查最应该避免的,就是“查”了,也“督”了,然后就没有了下文。倘若感受不到切肤之痛,被查出问题的责任单位、责任官员,就难以长出记性。有的甚至会产生侥幸心理:工作落不落实关系都不大,就算被督查发现了,也可以再改,改了就好了嘛!

为官要有为,担职要担责。要让官员尽责,先得对失职官员问责。督查如果离开了问责,那就是“无牙的老虎”。一些地方和部门也不乏督查,往往启动之时轰轰烈烈,收尾之时冷冷清清。轰轰烈烈是要做样子,冷冷清清是要保面子。但捂盖子,看似保住了被督查者的面子,却连带把督查者的面子也丢了。这叫得不偿失。国务院办公厅这次通报16个督查问责典型案例、问责1089人。看似这些被问责的单位和领导干部没面子,实则在民众的心中,是长了督查的面子,赢了法治的面子。

正如李克强总理曾强调的:“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督查不要怕得罪人!督查组下去要担负这个责任,该办就办,奖罚分明!”

通过问责,可层层传导履职、尽职压力。只有通过这样的压力传导,才能让官员们从办公室里走出来,真正走到基层去,走到一线去,走到自己的职责中去。国务院大督查承诺“不放过一条线索,不错过一个问题”。这也清晰地表明,大督查所追求的,是制度化的、普遍化的责任传导,而不是搞什么“隔墙扔砖”,砸到谁算谁。

只有当问责制总能基于官员履职的状态适时启动,实现“有责必究”,官员才会始终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同时,确保督查者也受督查和监督,形成责任机制的闭环,这或许就是国务院大督查的初衷所在,也是民心、民意之所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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