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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沉睡银行卡”不能清掉用户权益

时间:2017-06-26

近日,招商银行公告显示,为了保护账户安全,将从今年7月15日开始,对不符合条件的长期未使用且余额为零的个人账户进行销户处理。而实际上,记者查阅多家银行公告,去年底,建行、民生、浦发、平安等多家银行已发布类似公告。可以预见,数亿张的沉睡卡将得到有效的清理,或被暂停使用或被降低账户类别。(6月25日《广州日报》)

很多人打开钱包后,都会发现自己的各类银行卡已经“泛滥成灾”,动辄十几张,甚至更多。其中,有的卡余额很少或没有余额,有的卡根本没用过或者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使用,对这样的卡,人们往往感觉非常陌生。有一组数据印证了人们的感受———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数据,截至2016年底,银行卡累计发卡量达到了63.7亿张,按照2016年末内地总人口13.8亿人计算,每人持有的银行卡数量将近5张,而累计活卡量只有41.8亿张,也就是说,每人持有的“沉睡卡”基本达到两张。

“沉睡银行卡”消耗占用了银行的大量服务资源,拉升了银行的服务成本,也需要用户付出更多的识别、管理精力,增加了用户的信息泄露及其他权益受损的风险。另外,一些诈骗犯惯用的伎俩就是用一个身份证办理大量银行卡或者购买他人的“沉睡卡”进行作案,“沉睡卡”在某种程度上为诈骗提供了帮助,成了诈骗的工具。显然,清理“沉睡卡”有助于释放银行的服务资源,减轻银行的服务负担,有助于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堵住管理服务漏洞,有助于降低侵权以及犯罪风险,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然而,银行清理“沉睡卡”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单向操作,不能清掉用户的权益。用户当初在办理银行卡时,不管是主动办理,还是因为其他原因被动办理,都与银行签订了服务协议,这也就意味着,用户与银行已经建立了一种契约服务关系,即便是“沉睡卡”,也还关联着这种契约服务关系,如果银行要清理“沉睡卡”,就等于解除与用户的契约服务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银行解除合同,须与用户协商一致,并征得用户的同意。银行不能为了图省事、赶进度,发个清理公告了事,自设几个清理条件,把清理当常项,把用户主动申请或主动说明、主动操作等动作作为不清理的例外。银行在清理“沉睡卡”前,除了统一发布公告,还应该把清理“沉睡卡”的依据、理由、条件、范围、意向等通过电话、短信等逐人告知用户,进行引导,让用户进行选择,只有用户同意后,才进行清理,如果用户不同意,则不能强制清理,这样才能满足用户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契约权益。实际上,银行在办卡时都留下了用户的联系方式,统一发个短信,并不是什么难事,也不会费多长时间,用多少成本。

银行在清理“沉睡卡”时,除了要遵循程序要求,还应顾及用户的实体权利需求。有些用户的银行卡虽然处于“沉睡”状态,但用户可能将一些“沉睡卡”作为股市的交易关联账号,作为收取稿费、房租等收益或支付某些开支的账号,作为业务往来的账号或备用账号,这些卡可能长时间没有交易记录,但却没有关闭交易的需求,也不排除交易的可能。如果盲目地清理掉这些“沉睡卡”,可能会破坏用户的交易关系,给用户带来不便,甚至带来损失。鉴于此,银行在清理“沉睡卡”时更应该慎重,更应该对用户的需求和权益多一份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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