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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型撞人”担责,并不违背法理

时间:2017-06-27

人车接触,并非认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

近日,安徽宣城的肖先生驾驶机动车在丁字路口左转弯时,路遇相隔数米的两名骑电瓶车者摔倒,怕被讹上,便驾车离开了。

之后,当地交警发布通报称,两名骑电瓶车者在经过没有信号灯的丁字路口时,司机肖某驾驶的汽车左转弯未让直行者先通过,两骑行者避让不及导致摔倒受伤,司机未停车报警而是驾车离开现场,认定双方各自有错,承担同等责任。相关视频曝光后,引发热议。

两骑电瓶车者倒地受伤,并非肖先生驾驶的机动车直接撞击所致,双方相距尚有数米距离,人车根本没有接触,交警依然认定肖先生承担一半责任。这样认定合理合法吗?

回答是肯定的。人车接触,并非认定机动车事故责任的必要条件。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是,道路上的机动车主、非机动车主或行人,在道路上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行为与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事件中,机动车司机肖某确有违法情形。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而肖某驾驶机动车在丁字路口左转弯时,没让直行的两骑行者先行,而是抢行。

若肖先生的这种抢行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则是肖先生的万幸,因为“无损害即无责任”,但肖先生的交通违法行为恰恰导致了两骑行者惊吓摔倒受伤。有了“损害”事实,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而存在事故责任。

当然,两骑行者自身也违反了“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的规定,只顾往前冲,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这正是交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的理由。

值得提醒的是,肖先生因担心被讹上而驾车离开,是不明智的。幸好本案有完整的视频能还原案情,否则肖先生可能要承担事故全责了。因为道交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对于“人车未接触”承担事故责任,案例并不少,作为律师,我就接触过一起承担了刑事责任的案件。

一名骑自行车的年轻人,见路对面有一老友,突然忘形地横穿过去,马路对侧相向行驶的机动车为避免撞到该年轻人而猛打方向盘,导致路边行人被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中,年轻人同死者之间也没有任何接触,但交警认定他负事故全责,机动车司机乃紧急避险无责任,后来年轻人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经济损失40多万元。

道路上人车穿梭,情形复杂局面经常出现。出了事故后,千万不能借口“怕被讹上”而溜之大吉,而应按照道交法的要求,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救人,同时报警。该是自己的责任就勇于承担。这样接受的处罚,往往是最轻也是最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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