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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德体代表:长江保护立法要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开发

时间:2019-03-14

正义网北京3月14日电(记者于潇见习记者崔晓丽)“长江保护面临生态功能系统受损、管理机制不合理等困境。”14日,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教授谢德体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表示,可以通过制定长江保护法去解决分块管理、“多龙治水”的难题。

谢德体告诉记者,长江保护立法是长江流域特殊性的客观要求。长江流域占到我国国土面积的五分之一,涉及1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它哺育了全国32%的人口,生产全国33%的粮食,创造全国34%的GDP,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流域控制性的骨干工程多,通过立法可规范长江流域的开发建设活动,保障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立法是解决长江流域综合性环境问题的客观需要。谢德表示,长江沿岸的钢铁基地、炼油厂和化工企业,每年向长江排放近400亿吨废水,对长江水质造成极大危害。另外,长江流域植被损坏、水土流失、湿地减少,严重影响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多样性和稳定性,需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和调整。

在长江管理体制上,“多龙治水”的局面也需要及时作出调整。谢德体说,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农业、国土等部门都对长江流域的管理有所涉及,但都是部分权限,又是分块管理,各自为政,效益不高。

立法也是国家战略的需要。2015年,国家正式提出“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发展战略,且把它作为国家发展的新的三大战略之一。中央政治局发布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要求,依托长江流域,建设中国经济新的支撑带。“这个重大举措的落实,显然也需要立法来予以支持和保障。”谢德体说。

“长江保护立法要强调保护优先,合理开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永续利用。”谢德体建议,要注重长江流域上、中、下游流域各自的任务和责任,建立生态保护利益补偿条款。特别是三峡库区应作为长江流域保护重点区域。

此外,谢德体认为,长江保护立法注意与“四法一条例”衔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程立峰在3月9日的记者会上透露,长江保护法已被列为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一类项目,并且纳入到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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