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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为讨债非法拘禁债务人 “债权人”成“被告人”

时间:2024-09-27

人们常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面对欠债不还的情形,债权人应通过合法手段索要债务。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债务人,最终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宋某甲、宋某乙父子向宋某丙索要经法院调解确认的合法债务,协商还款未果后,宋某甲殴打宋某丙面部,宋某乙用胳膊勒住宋某丙,宋某甲用事先准备好的布绳将宋某丙手脚捆绑,将宋某丙抬至车辆后备箱内,由宋某乙驾车欲将宋某丙拉至外地逼其还债,在途中宋某甲对宋某丙进行殴打、恐吓。行驶约6小时后在到达一处服务区停车时,宋某丙趁机逃脱。经法医鉴定,宋某丙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宋某甲、宋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恐吓等行为,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均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宋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判处宋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剥夺。在日常生活中,因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应选择合理合法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莫盲目冲动,做出不理智行为。为索要债务对他人权利造成侵犯,不仅无法及时有效讨回债务,反而要因此承担法律责任,最终得不偿失。

法院也提醒所有被执行人,诚信是立足之本,及时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会受到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惩戒,情节严重的,也会涉嫌刑事犯罪,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文/通讯员 高硕 信网记者 赵彦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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