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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公司经理在去检察院路上主动交代受贿事实获刑4年

时间:2017-07-12

正义网来宾7月12日电(通讯员 陈敬东)因“协助”工程方尽快拿到工程款,中石油广西来宾分公司原经理张某频频“伸手”,结果触犯了刑律受到了惩处。日前,经广西象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12年,经中李某从中牵线搭桥,中石油广西分公司与广西某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即由广西某工程公司建设来宾市城北商贸第一加油站、新火车站加油站等4个加油站,并由中石油广西分公司对4个加油站予以整体收购。签订协议后,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中石油广西来宾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在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工程方帮助。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张某分3次收受李某和广西某工程公司总经理邓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0万元。

2014年9月,中石油系列案件被立案侦查后,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到中石油来宾分公司找到张某,张某在去检察院的路上口头向检察干警说明了涉及本案收受贿款的情况。随后,在提交的材料和接受讯问时,张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受贿的事实。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组织、领导、经营、管理企业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价值15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鉴于张某主动向检察干警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归案后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张某在案发后及审理期间,主动退出赃款80万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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