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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走团上马路被撞致一死二伤 专家:组织者或承担刑责

时间:2017-07-13

正义网北京7月13日电(记者 安伟光)7月8日清晨,山东省临沂市“山鹰涑河黎明健跑队”的20余名队员像往常一样在机动车道上“暴走”晨练时,一辆出租车突然从后方冲入人群,车祸最终导致队员丁某、王某受伤,商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出租车驾驶人董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现被刑事拘留。

他人不法,不能减省司机避让义务

事故发生后,因“暴走团”占用机动车道的行为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事的山鹰运动协会秘书长田小雨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之所以该事件引发人们关注,是因为“现在社会上整体对老年人不够宽容。”

“我们不能因为其有锻炼身体的动机而否认其违法的事实。从媒体报道看,事发地有人行道,因此晨跑团人员或者其组织者有一定的过错。”对此,交通运输部交通干部管理学院教授张柱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而随着对事故发生现场情况还原,网友们普遍更关心肇事双方的责任认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就撰文指出,在公路上占道暴走虽性属违法,但不影响司机交通肇事罪构成。暴走团目标如此明显,司法竟然没能避让,显然存在重大过失且后果严重,也构成犯罪。他人不法,不能减省司机的注意和避让义务,但量刑可从轻。

组织者或承担刑事责任

除了“暴走团”和肇事司机均涉嫌交通违法,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王希娟律师认为,“暴走团”的组织者也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不限于机动车一方,行人也可构成,这不仅是刑法学界的通说,也在立法的规定范围之内。”王希娟进一步解释说,“暴走团”组织者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了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如果经程序鉴定,组织者需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就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死伤者有证据证明这次‘暴走团’组织者在路线选择、安全提示等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希娟补充说。

而随着媒体采访的深入,这起事件似乎又有“反转”。该起事故的“暴走团团长”曾向媒体表示,死者商某并非晨跑团固定成员,而是当天“即兴”加入的过路市民。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暴走团”的组织者并不需要对死者做出赔偿呢?

对此,王希娟认为,“暴走团”参与者也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着理性认知,并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部分责任。“群体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是有合理限度的,不能无限制地加重其负担。”

交管部门应以此案为戒

记者注意到,事故发生时的视频是由该路段的电子监控拍摄到的,而据队伍成员回忆,“暴走团”已沿着事故发生路段晨跑十余天,“平时没什么车,加上时间也早,所以不觉得有问题。”

“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以此案为戒。”王希娟表示,作为城市交通的管理者,交管部门应该及时对“暴走者”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晨练高峰期的路面监控力度,必要时可以对违反交通法规的“暴走者”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不应该放任不管、坐视不理。

近年来,奇葩健身方式逐年增多。对此,王希娟认为,老年人健身丰富晚年生活本无可厚非,但任何事情都不能以违法作为前提。“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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