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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户行贿官员 销售伪劣产品数罪并罚获刑18年罚金400万

时间:2017-07-17

正义网海南7月16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琦)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的何仰昭销售伪劣产品、行贿、串通投标一案,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作出宣判:以被告人何仰昭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行贿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刑期18年,并处罚金400万元。据悉,该罚金是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有史以来,刑事案件中开出最高数额的罚金。

法院审理明,2011至2013年间,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扶贫办公室(以下称陵水扶贫办)利用国家财政扶贫资金进行招标采购化肥,发放给贫困村农户施用。经销商何仰昭与时任陵水扶贫办原主任梁有豪(己判刑)串通,通过围标方式,以陵水某种子农药店、陵水某化肥销售有限公司的名义,9次参加投标均中标,共向陵水扶贫办供应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1892.35吨,合同价款645万元。

陵水扶贫办已支付全部货款,化肥也已全部发放给了贫困农户。后经检验,该复合肥质量不合格。另外,何仰昭为感谢梁有豪在采购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先后通过梁有豪的儿子梁某送给梁有豪65万元好处费。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何仰昭在扶贫化肥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为中标给该办主任梁有豪输送好处费6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何仰昭与梁有豪恶意串通,排除其他竞争者,独自以多家单位名义参加投标,通过围标手段中标,损害了国家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行为又构成串通投标罪;何仰昭中标扶贫化肥采购项目后,明知美国太平洋硫酸钾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仍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陵水扶贫办,总数量达1892.35吨,总销售金额达645万元,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何仰昭通过违法犯罪手段中标将不合格化肥发放给贫困农户施用,影响了农作物的收成,损害了国家和农民的利益,且归案后没有悔罪表现,故在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考虑。

据此,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一审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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