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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录像锁定关键线索 嫌疑人被证有罪获无期徒刑

时间:2017-07-18

正义网北京7月18日电(记者 安伟光)涉嫌故意伤害致他人死亡的嫌疑人拒不承认自己持凶伤人,而公安机关在随后的侦查工作中也并未起获到凶器,在没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案子一时之间进展缓慢……2015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处在办理韩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时,就面临了这样的窘境。

“绝不能因此气馁,我们还有现场的监控录像。可这么模糊的录像,拍摄角度也不对,根本看不出嫌疑人持有凶器。”抱着最后一丝希望,案件承办人来到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委托鉴定中心对案发监控录像进行检验鉴定。而接受委托的,正是全国刑事科学标委会电子物证技术委员会委员、曾参与《人民检察院电子证据鉴定程序规则》起草工作的检察业务专家高峰。

拿到监控录像后,高峰运用图像检验技术,不断对监控录像画面进行调整,在经放大、清晰化处理后,开始对画面反复逐帧观察……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了,就在承办人已不抱希望之时,突然从电脑前传来高峰疲惫中略带兴奋地声音:“你们看,画面停在这里时,嫌疑人的手中是不是有个亮点?”经过对比测量,高峰确认这个画面中的亮点是由镜面反射形成的,并且呈条状。“这个结果,就是嫌疑人案发时手中持有凶器的最有力的证明!”

庭审当日,为支持公诉,高峰出庭作证向法庭陈述了检验出的客观结果,并回答了审判长、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询问。

讯问结束后,审判长质问被告人:“韩某某,你在案发现场是否持有凶器?”“是,我在那天打斗时,手中是拿着凶器……”被告人在事实面前被迫改变先前的辩解,首次承认自己持有凶器。公诉人趁此顺势举证,在有力的证据面前,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意见,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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