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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耗子"流窜作案 收购者成共犯被判刑

时间:2017-08-01

正义网芜湖8月1日电(通讯员 孙其干 王志江)为了能快速发家致富,他们购买了吸油泵、油管等工具,专偷压路机、挖掘机等车辆的柴油,经常是半夜三更流窜作案,在盗窃了19辆工程车辆油箱内的柴油后,丁某、王某和罗某落入法网。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检察院对丁某、王某、罗某涉嫌盗窃一案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罗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丁某多次在铜陵市、繁昌县等地单独及伙同罗某盗窃路边工程车辆油箱内的柴油。为实施盗窃,丁某购买了作案用的螺丝刀、吸油泵、油管、油桶等工具,并驾驶自己的一辆黑色套牌车流窜作案。

在盗窃前,丁某和罗某找到做柴油生意的王某,双方约定丁某和罗某盗窃来的柴油由王某收购,并相互留了电话号码方便联系。丁某每次盗窃得手后,均将柴油卖给王某,王某还多次主动联系丁某要收购柴油。

丁某共盗窃“0号”柴油15起,共计2736升,涉案金额14057.33元;罗某参与盗窃3起,共盗窃柴油598升,涉案金额3112.98元;丁某、罗某二人所盗窃来的柴油全部出售给王某。2016年5月17日丁某被铜陵市警方抓获,当日王某被繁昌县警方抓获,2016年8月11日,罗某被无锡市警方抓获。案发后,王某退赃13400元,均已发还给全部被害人。

被告人丁某、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事前明知被告人丁某、罗某实施盗窃犯罪,仍予以收购丁某、罗某盗窃来的柴油,并从中牟利,其构成丁某、罗某盗窃共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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