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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行活动途中意外死亡 责任由谁担

时间:2017-08-09

正义网北京8月9日电(见习记者 杨蓝)二十余名骑行爱好者组织骑行活动,中午共同烧烤饮酒,返程途中,队员刘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一审刘某家属张某、周某起诉北京市自行车协会与队员汤某等七人共同赔偿医药费、丧葬费146万元被驳回,现张某与周某以汤某等七人存在过错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决。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上诉人代理律师表示,自行车协会不是这次活动的组织者,所以不再要求自行车协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汤某等七人未尽到此次事件的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2日,刘某与汤某等大约二十余人开展往返门头沟的骑行活动。并于当日中午在门头沟俺家庄附近河边共同饮酒烧烤。午饭过后,其他骑行者陆续返程,刘某午睡两小时后,大约16点左右与汤某等七人最后一同返程。返程途中,刘某在队尾骑行,后因接一快递电话落后队友。16时15分,刘某的自行车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导致其严重摔伤,在被送往门头沟医院后,因重度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当日22点,刘某尸检酒精含量是56.4mg/ml。”上诉人代理律师指出,据该骑行微信群中的群友透露,骑行是禁止饮酒的。汤某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者,在明知不能饮酒的情况下依旧让聚餐场地经营者提前安排了酒水,在刘某大量饮酒时又没有劝阻,对同伴没有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

此外,上诉人代理律师认为,在返程途中,汤某等七人作为同伴没有安全底线,放任刘某落下队伍很远,在刘某出事后,经过往的车辆提醒才知道其发生了意外,这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漠视。

“警察到现场后,反复询问和主动要求已经返回现场的部分被上诉人,让他们拨打急救电话,有部分人说已经拨打了急救电话,实际上已经过了25分钟后,警察发现先行到场的被上诉人没有一个拨打急救电话。”在上诉人代理律师看来,同行七人没有对刘某尽到互相救助的基本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张某和周某的指控,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辩称,骑行是自发性,群众性活动,自发参加,自担风险,且刘某有丰富的骑行经验,对活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而汤某只是倡议者,并非组织者。

“从事故认定的情况看,无任何证据表明刘某的死亡与饮酒有关。”被上诉人律师指出,关于刘某受伤和死亡的原因,交通部门在事故说明书中有确定的调查结论,系刘某单方的事故导致。

回忆刘某出事之后的细节,被上诉人熊某与夏某称,当天16点30分左右他们二人最先返回现场,16点41分,最后一名队友到达现场,而且,到了现场就给120打了电话,同时协助民警维持秩序。

“当时120表示无车可派,最后拨打了999,而刘某在急救车到的时候都是有呼吸的。”被上诉人代理律师说。

“刘某的受伤、死亡是个人事故导致,且在事故发生后,七名被上诉人均参与救助。”被上诉人代理律认为,酒水系队员自发购买,饮酒是自我放任的危险行为,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骑行,并饮酒,七名被上诉人没有任何侵权行为。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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