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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寻求"关照"男子向官员行贿110万元被判3年刑期

时间:2017-09-01

正义网来宾9月1日电(通讯员 文燕 韦维)经广西来宾市忻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8月30日,广西忻城县人民法院对贵州籍男子罗某某涉嫌行贿罪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罗某某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罗某某为了获得来宾市兴宾区土地整理中心实施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编制业务,将若干财物送给时任“桂中土地整治中心领导小组”组长的贾某强,并通过贾某强的介绍获取了兴宾区相关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工作。

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罗某某为了获得来宾市兴宾区土地整理中心实施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材料编制业务,以及在获取项目后能得到时任来宾市兴宾区土地整理中心主任石某征的关照,先后五次给石某征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10万元。

忻城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罗某某行贿数额为110万元,因其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应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举报他人犯罪,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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