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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规范发布

时间:2018-08-21

商场、超市和电子商务平台将对商品质量履行主体责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秩序。近日,由市工商局推动制定并参与起草的全国首个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类团体标准《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正式发布,并于8月起实施。标准规定,商品经营者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保障所售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关乎消费者切身利益。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市工商局指导市商业联合会联合京东、亚马逊、超市发、菜百集团、西单商场、燕莎友谊、燕莎奥特莱斯、爱琴海购物中心、京客隆等全市19家大型商业企业共同起草制定了《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通用规范》。

“当前法律法规对经营者主体质量责任义务规定不详尽、操作性较弱。消费者购物遇到质量问题时,常常出现互相推诿、维权困难的现象。”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团体标准在法律法规基本要求基础上,对经营场所主办方的商品质量管理职责及商品经营者的商品质量管理要求进行了更严格的标准化规范,有助于推进和带动本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整体水平的提升。

据悉,该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商场、超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在上述经营场所或平台内销售商品的经营者。标准明确,商品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建立电子购销台账或纸质台账,如实记录每一商品单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进货时间、销售明细等内容,同时保留进货、销售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确保商品来源可追溯。

同时,商场、超市或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对在商场、超市建立的租赁柜台、临时促销柜台或依托网络平台销售的第三方商品销售者销售的问题商品进行强制下架处理,必要时可以停止对严重违法的商品销售者提供场地租赁或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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