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上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四类小型食品业的概念。针对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作坊、食品摊贩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政府部门拟实行首问负责制,且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和此前相比,二审稿中增加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首问责任制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小型食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而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二审稿中还新增了“鼓励小型食品业从业者组建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小型食品业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
此外,草案二审稿中还增加了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禁止性行为规范。比如,小型食品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小型食品业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二审稿还提出,小型食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