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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二审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时间:2018-09-27

9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今后,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将有望成为非遗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此外,非遗代表性项目拟不设退出机制。

据市人大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玉芳介绍,为了加强对非遗的保护和宣传,二审稿新增规定,鼓励有能力、有条件、愿意承担某项代表性项目保护义务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成为项目保护单位。

同时,考虑到体现皇家文化的燕京八绝技艺、古建筑营造技艺等项目,是古都文化、京味文化的代表,对于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传承中华工匠精神具有重要意义。二审稿中增加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传统工艺振兴目录,并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需要,将具有历史传承和地方特色,与古都文化、京味文化联系紧密的传统工艺代表性项目优先纳入目录,给予重点支持。

在此前的条例草案一审稿中,曾规定了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退出机制。刘玉芳表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时认为,非遗代表性项目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轻易放弃。代表性项目失传的原因比较复杂,有的可能是暂时性的,因此应根据不同情况,对不再呈“活态文化”的项目在停止活态保护之后,仍可采取研究、宣传、展示等保护、保存措施,而不应简单地采用退出方式。为此,二审稿中删除了“非遗代表性项目退出机制”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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