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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

时间:2018-09-27

9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二审。二审稿强化了政府服务的内容,拟规定区政府为食品摊贩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以改善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环境。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小型食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拟实行首问负责制。

食品贸易商不属小食杂店范围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成燕红介绍,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四类小型食品业的概念。具体来说,将“小餐饮”改为“小餐饮店”,与其他三种业态保持一致,同时增加“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表述,以与小作坊明显区分。

此外,将小食杂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改为“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将食品贸易商这一业态从规范对象中剔除。

鼓励组建小型食品业行业协会

从食品安全风险程度和监管实际出发,条例草案一审稿规定,本市对食品小作坊和小餐饮店的开办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小食杂店的开办和食品摊贩的设立,则实行备案管理。二审稿从卫生条件、场所规模、设备设施、健康证明等方面,对相关许可条件和备案材料进行了补充完善。

成燕红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尚未建立起小型食品业的行业组织,难以通过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小型食品业实现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因此,二审稿拟规定,鼓励小型食品业从业者组建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小型食品业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区政府应为食品摊贩提供必要基础设施

成燕红表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加强小型食品业服务指导、补齐食品安全短板方面负有重要责任。

据此,二审稿将为食品摊贩指定临时经营区域等调整为政府服务的内容。拟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原则,新建、改建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向社会公布,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改善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环境。临时经营区域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境和周边居民生活。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人人可举报

为加强对小型食品业的安全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二审稿增加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首问负责制的规定,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小型食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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