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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失窃欠物业费法院判决少交10%

时间:2017-04-10

  季老汉的房屋于2012年失窃,季老汉认为物业为此负有责任,便拒绝向小区物业交纳费用。物业随即将季老汉诉至通州区法院,通州法院考虑到物业在安保上有疏忽,致使季老汉家中被盗,故判决季老汉少交10%的物业费。判决后,季老汉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物业赔偿自己被盗损失30%。通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季老汉已经少交了部分物业费,因此驳回季老汉的索赔要求。

  2012年1月,季老汉在马驹桥镇某小区的房屋被盗,后来虽然报了警,但是一直未能破案挽回损失。为此,季老汉拒绝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遂于2015年底将季老汉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其交纳2012年至2015年的物业费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通州法院考虑到物业公司在安保方面确有疏忽之处,致使季老汉家中被盗的情况发生,于是判令季老汉少交10%的物业费并不负担违约金。

  季老汉支付了上述物业费后,心中依然不平,觉得自己家被盗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随后便将物业公司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的30%即9000元并修复单元门禁设备。通州法院经调查核实,季老汉家所在的单元门禁设备损坏,通州法院遂判令物业公司十日内修复季老汉家所在单元的门禁设备。但由于季老汉未能举证证明其有何物品损失及相应价值情况,致使损失数额无法确定,并且考虑到法院此前已经判令季老汉少交了部分物业费,故法院驳回了季老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9000元的诉讼请求。

  主审此案的通州法院李宏印法官表示,如果小区内业主家中被盗,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赔偿损失,法院是否支持关键要看物业是否尽到安全保障。如果物业未能较好地提供安保措施,诸如缺乏安保人员,小区监控或门禁损坏,那么可以认定物业没有尽到义务,需要适当赔偿业主损失。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杨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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