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1日电 (记者 于立霄)原江苏省徐州市人大代表李宝俊在北京一处四合院内私挖地下室,导致德胜门内大街发生坍塌,一审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李宝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1日发布消息称,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检方指控,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李宝俊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将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93号内的建设改造工程,委托给无建筑资质条件的被告人卢祖富的个体施工队,违法建设地下室、深挖基坑。期间,在施工人员提出存在事故隐患时,被告人李宝俊、卢祖富未采取措施仍继续施工。
2015年1月24日凌晨3时许,因基坑支护结构不合理、支护结构承载力不足、地下水控制不力,导致施工现场发生坍塌,造成东侧毗邻的德胜门内大街道路塌陷,北侧毗邻的部分民房倒塌损坏,西侧、南侧毗邻的办公楼受到损坏。经鉴定,该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80万余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宝俊等人在建设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了基坑坍塌,并导致相邻路面塌陷、房屋倒塌或受损、交通拥堵等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应依法惩处。今年8月19日,法院判处李宝俊有期徒刑5年。他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李宝俊上诉理由是,他将案发地的修建工程交于曹坤及山东一家公司施工,并签有合同,相关的施工许可手续办理也由曹坤负责,开挖地下五层系卢祖富等人提出并施工,他作为合同一方只是接受施工结果并给付费用,因此他本人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李宝俊的辩护律师提出,原判采信的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存在疑问,鉴定所确定的损失金额不准确,应当重新鉴定;本次事故是由于施工人员不按照正常的施工规范操作所致,施工人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不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李宝俊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故驳回李宝俊的上诉,维持原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