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0日电 (记者 于立霄)商城网店经营者邓跃光涉嫌诈骗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800余万元(人民币,下同)案,2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1万元;责令其退赔京东公司800余万元。
此案宣判后,被告人邓跃光当庭表示,“我不是诈骗,我不服判决,要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间,邓跃光在京东公司提供的京东商城网络交易和支付平台上开设网店,利用其个人控制的买家账号,通过自买自卖、虚假交易、晒单评价等手段,对京东公司具有财产价值且可用于折抵货款的京豆进行套现,骗取京东公司钱款共计800余万元。
此案在庭审时,被告人邓跃光称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对诈骗京东800余万元,他辩称,这些钱肯定是取之不义,扰乱了京东的正常秩序,但他确实不知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他说:“我用的都是京东钻石账户给商品的好评,这相当于给京东做广告。”
邓跃光说,按照京东的相关规则,钻石级账户获得返还的京豆越多,在支付了京东平台的服务费后收益也越多,获得京豆后可通过交易换取现金。按照他的供述,每刷一单,大约可从京东获利32元左右,多的时候他每天刷单5000单,获利约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跃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赃款大部分已被追回,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