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李先生来所咨询:今年6月份,我与王某约定,由王某负责我家的装修工作,装修完毕后由我向王某支付劳动报酬。合同签订后,王某雇了张某在内的三个人。在装修过程中,张某从梯子上不慎摔伤,张某便要求我承担责任。请问律师,不是我找的人,我也需要赔偿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首先,李先生将房屋的装修工作交给王某后,由王某独立在房屋内完成工作任务,交付工作成果,最终李先生向王某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符合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的特点。其次,王某包工后雇请张某等人前来做工,张某等人按王某的指示提供劳务,并从王某处领取报酬,王某与张某在内的雇佣人员之间构成劳务关系。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李先生与张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张某没有权利向房主李先生主张赔偿。
本案中,张某受王某所雇佣,双方已构成劳务关系。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从梯子上摔下而受伤,所造成的损失,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法律精神,向王某主张相应的赔偿,而无权向李先生索赔。(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