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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明确适用范围

时间:2018-11-22

首部规范校园欺凌预防治理地方性法规在津出台

天津北方网讯: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今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本市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利用体能、人数或者家庭背景等条件,蛮横霸道、恃强凌弱,通过以下方式蓄意或者恶意实施欺负、侮辱,侵害另一方身体、精神和财物的行为:(一)在班级等集体中实施歧视、孤立、排挤的;(二)多次对特定学生进行恐吓、谩骂、讥讽的;(三)多次索要财物的;(四)多次毁损、污损特定学生的文具、衣物等物品的;(五)实施殴打、体罚、污损身体等行为的;(六)记录、录制、散布实施欺凌过程的文字、音频、视频等信息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欺凌行为。

“《规定》的适用范围涵盖了本市所有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院校。在主体方面,明确了学生之间,即实施欺凌的一方应当是学生,或者以学生为主要主体,同时被欺凌的一方也应当是学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泽庆介绍,在发生地点方面,明确为校园内外。有的欺凌行为是发生在校园以外,但对这部分欺凌行为,学校也要承担调查、处置等方面的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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