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日前,市发展改革委网站集中公布了天津港堆场垄断案相关的系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共计17份,处罚总额超过4510万元。
在长达8年时间里,天津港数十家堆场多次相互串谋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造成天津港绝大多数堆场跟随收费,推高了进出口企业的物流成本。今年7月4日,市发展改革委通报,对天津港多家堆场合谋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经调查,涉案堆场企业共27家,其中10家企业已股权变更、不再存续或不再营业,最终对17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清晰勾勒出各涉案企业违法细节,以及千万元罚单分布的具体情况。经查实,自2010年以来,天津港区27家堆场公司通过签署倡议书、聚会聚餐、邮件沟通、电话联络等形式对综合附加费和卸车费价格进行固定。根据协议约定,天津港区各涉案堆场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共同收取综合附加费,费率标准为15元/20尺箱、30元/40尺箱。综合附加费2013年1月1日上调为25元/20尺箱、50元/40尺箱,2013年8月1日上调为30元/20尺箱、60元/40尺箱,2014年3月1日上调为35元/20尺箱、70元/40尺箱,2017年1月1日上调为40元/20尺箱、80元/40尺箱。天津港区各涉案堆场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共同调整卸车费,费率标准为5元/CBM/吨。卸车费2012年4月1日上调为7元/CBM/吨,2013年1月1日上调为8元/CBM/吨。
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涉案堆场进行调查,依法提取了六组相关证据作为案件定性裁量的依据,包括:涉案企业经营证照、调费公告、电子邮件、财务报表和票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上一年度销售额和历年来综合附加费、卸车费收取情况。涉案企业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收费目录清单,证明当事人与天津港区其他堆场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涉案企业签署的调价倡议书、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电子邮件和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与天津港区其他堆场公司协商固定或变更服务价格的事实。涉案企业之间关于组织聚餐聚会和讨论费率标准的电子邮件、董事会纪要、工作笔记、年度总结和当事人相关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协议达成和实施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部分涉案企业在调查前提供的关于综合附加费及卸车费收取情况的汇报、相关工作人员询问笔录,证明部分涉案企业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事实。当事人提供的执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堆场公司参与达成垄断协议的证据,证明当事人在调查中配合本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事实。
最终,对各涉案堆场作出处理决定:
天津振华海晶物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2806910.83元。
中外运(天津)储运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5%的罚款,计812008.00元。
胜狮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1927721.70元。
天津振华国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12196295.01元。
天津克运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5%的罚款,计3548426.53元。
天津金狮五矿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2654893.00元。
天津博达集团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2105023.68元。
天津玛伦达物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2606989.22元。
天津胜狮货柜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47129.72元。
长华国际物流(天津)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1140934.56元。
天津中外运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3%的罚款,计6727564.90元。
天津中创海通物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924189.15元。
天津朝华中电物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887312.93元。
天津地海集装箱堆场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931937.10元。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港分公司,处上一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1756206.53元。
天津滨海中远集装箱物流有限公司,处上一年度2017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计3038169.88元。
天津外代物流有限公司,鉴于第一个主动报告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免除行政处罚。(津云新闻编辑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