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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4月1日起开始受理案件

时间:2019-04-04

天津北方网讯:从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从4月份开始,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将正式开始受理案件,履行法定职责,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也将作出调整。

从4月1日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和平区、南开区、红桥区、西青区、武清区、宝坻区和蓟州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对天津铁路运输法院一审的经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津南区、北辰区和静海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滨海新区、东丽区、宁河区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及发生在我市辖区内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法院提醒,基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决定的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法定期限在4月1日以前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向作出裁判、决定时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法定期限在4月1日以后届满的,当事人、检察院应向新的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抗诉、申请、申诉等。(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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