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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维护妇女权益

时间:2020-03-09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天津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案例一

尹某(女)、李某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自2017年10月双方一直分居,孩子随尹某生活。二人婚后共同购买坐落天津市和平区的房屋一套。2019年,李某某自行变卖该房屋,所得房款730万元,买方已付款,尚未过户。尹某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作出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立即对房屋查封。尹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双方离婚,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对双方做沟通调解工作。法官了解到,730万元售房款中有4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已被相关法院执行完毕,用以偿还上述房屋的银行贷款,剩余280万元,考虑到孩子随母亲生活等因素,经反复做双方工作,李某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尹某房款180万元,婚生子由尹某抚养,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法院解除对房屋的查封,保障了买方及时办理过户。

本案是法院依法调解婚姻关系破裂情况下,男方私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保护妇女财产权益的典型案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男方私自出售房屋严重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利,女方应及时运用法律武器避免自身财产权利遭到侵害。

案例二

张某某(男)与杨某某(女)于2005年在原籍山东省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11年,张某某通过QQ与陈某某聊天相识,后二人在天津市蓟州区一起生活。2012年,陈某某发现张某某有妻子有家庭,便与其分手。2015年间,张某某联系陈某某,称自己已经离婚,陈某某再次同意,二人以夫妻名义在蓟州区居住。2017年,陈某某生育一女。后陈某某到张某某原籍,发现张某某并未离婚,二人遂发生矛盾,张某某再次向陈某某承诺将离婚,但此后并未实施。2019年,陈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犯重婚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经公安机关规劝投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张某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本案是一起重婚犯罪典型案例。重婚具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重婚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家庭关系,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

案例三

申请人吴某(女)系农民,2018年,吴某因与张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吴某平日收入甚微,且需供子女上学,此次交通事故给其家庭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生活较为困难。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判决由张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合计34368.89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如期履行赔偿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张某及其妻均已年逾七旬,且身体较差,患有多种疾病,家中无任何生活来源,张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32500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但生活确实困难需要帮助,属于司法救助对象的范围,故决定给予救助申请人吴某司法救助金32500元。

该案是法院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妇女生存权益的典型案例。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中,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在核实申请人的情况后,及时办结了本起救助案件,缓解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充分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救急救难”的功能属性和“加强生存权保障”的价值取向。(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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