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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公开宣判一起贩毒案件 四被告人获刑罚

时间:2017-06-23

  天津北方网讯:今天上午,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毒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重庆市中年男子王某与冉某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二人商议欲贩卖毒品牟利。2015年10月间,王某从本市驾驶其租赁的灰色大众牌速腾轿车,赴广东省东莞市与冉某某见面。同年10月26日,王某、冉某某在广东省惠州市淡水镇以人民币2万元的价格从他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00克,翌日王某驾车与冉某某运输该批毒品返津。后经本市男青年丁某某居间介绍,王某、冉某某先后向涉毒人员张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向涉毒人员杨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10余克。王某、冉某某还多次向涉毒人员赵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

  2015年11月10日,王某乘飞机再次赴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2000克。后王某、冉某某雇用王某某运输该批毒品回津。同年11月12日,王某在广东省东莞市将该批毒品交给王某某。王某某为牟取暴利,明知运输的是毒品而乘坐长途汽车将该批毒品运至本市,并交给冉某某,冉某某给付王某某运费人民币1万元。后王某、冉某某将该批毒品分别贩卖给张某、陈某等人。

  2015年11月24日,王某再次赴广东省购买甲基苯丙胺5000克。同年11月26日,王某将该批毒品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明知运输的是毒品,再次乘坐长途汽车将该批毒品运至本市。2015年11月28日9时许,王某某在本市与冉某某交接毒品时,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后,民警从王某所有的福特牌轿车左后座位上手提包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六袋(经鉴定,重量分别为1001.3克、1000.2克、1000.5克、1000.5克、500.8克、497.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分别为76.15%、78.32%、78.90%、79.88%、79.82%、79.59%),从该车后备厢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经鉴定,重量为3.21克,含量为74.27%);从王某、冉某某在本市刘安庄的租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四袋(经鉴定,重量分别为501.3克、60.55克、0.56克、2.0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前两袋的含量分别为78.65%、79.09%)。

  综上,被告人王某、冉某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7404.21克,被告人王某某运输甲基苯丙胺7004.21克,被告人丁某某居间介绍贩卖毒品20余克。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冉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津云”―北方网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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