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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起执行“最严发票令”?税务局人士帮您解读

时间:2017-07-01

  天津北方网讯:发票与很多市民的工作和生活相关。近日,有关“7月起执行最严发票令”的字眼跃至一些媒体报刊、微信公众号头条,甚至在朋友圈刷屏。市国税局有关部门人士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日前,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引发社会热议,但是此次公告内容并非“最严”也非新规,人们要理性认识相关文件中的要求。

  据介绍,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6号公告主要有两条内容,第一条内容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市国税局相关人士对此解释:上述内容是对现有文件规定的重申,在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有相关规定。税务部门强化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该公告第二条内容明确指出,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据专业人士介绍,相关规定在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也进行过明确。但是税务部门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针对这种现象,公告再一次予以规范和细化。(“津云”―北方网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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