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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区法院家事审判庭:适用新机制 审结家事案

时间:2017-04-10

  天津北方网讯:在红桥区法院上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家事审判庭同时向社会公布了多起适用新机制审结的家事案件。

  都不要孩子 离婚自由受限制

  原告马某(男方)与被告武某(女方)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育一子。2015年8月,双方闹矛盾开始分居生活。分居期间,婚生子随原告生活,由爷爷奶奶照顾。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案件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均要求由对方抚养子女。在法官调解过程中,男方要求由女方抚养孩子,其一次性给付抚养费15万元。女方对此不予认可,要求由男方抚养孩子,其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如果孩子由女方抚养,则男方需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0万元,且孩子须暂时在爷爷奶奶处照管至上小学后方可接回。双方始终坚持己见,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都同意离婚,却都不要孩子,想“甩包袱”。鉴于此,法官明确告知若双方不能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妥善安排,则双方的离婚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给予双方一定的冷静期进行考虑。最后一次庭审中,男方的父亲也来到法庭,并表示可以帮助照顾孩子,男方经过权衡后表示同意孩子由其抚养,但要求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法官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心得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应予准许,但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双方离婚时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适当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作为婚生子的亲生父母,却均不同意由己方抚养,属于违反法定抚养义务的情形,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原则。家事法官因此依法对双方的离婚自由进行适当合法干预。原被告虽然最终解除了婚姻,但在家事法官的努力下,婚生子得以妥善安置,子女权益得到了良好的保障。

  感情未破裂 危机婚姻终弥合

  原告师某(女方)与被告李某(男方)于2008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一子。因女方发现男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出轨行为,一气之下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也当庭同意离婚。

  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成永哲察觉到,双方自由恋爱,感情较深,女方并非真心想与男方离婚,双方对婚生子也均非常疼爱。根据红桥法院出台的全国首个《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处理标准》,成永哲判断,尽管男方可能存在出轨行为,但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在法庭的表现冲动多于理性,双方的婚姻属于“危机婚姻”,应当尽量去弥合。成永哲在庭下耐心地单独询问了双方想法。不出法官所料,女方只是不忍男方的出轨行为,想通过起诉的方式震慑一下男方,希望他能踏踏实实地过日子。不料男方竟当庭同意离婚。为了顾及自己的家庭地位,女方只好坚持与男方将离婚进行到底。而男方之所以同意离婚,也是自感存在过错,面对女方的指责不愿过多辩驳。

  法官不想轻易拆散这对夫妻,在耐心劝导女方的同时,也积极做男方的工作,希望双方能够重归于好。在法官的努力下,女方于2016年12月来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对法官表示感谢。

  法官心得

  俗语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好多年轻的当事人其实还未明白婚姻的真谛就匆匆结婚、匆匆离婚,许多时候都是出于一时冲动,事后又后悔不已。我们在家事审判中坚持调解前置和情感修复,对婚姻状况也要进行综合诊断,属于“危机婚姻”的,哪怕是有百分之一的希望,也会紧紧抓住多做调解,特别是已经有子女的家庭。毕竟孩子是最无辜的,一个完整的家庭成长环境对于幼儿来说至关重要。(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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