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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桥法院家事审判庭:家事审判中感受司法柔情

时间:2017-04-10

  天津北方网讯:夫妻双方拒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的,对其离婚自由进行合法限制;受理离婚案后,法官先诊断属危机婚姻还是死亡婚姻,再酌情处理。这是本市红桥区法院在家事审判实践中摸索出的创新机制。记者从今天上午该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该院家事法庭成立一年来,离婚案件息诉服判率达到96.6%,起到了权益保障和情感治愈双重作用。

  红桥区法院副院长郭书宏介绍,2016年3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家事改革试点单位,该院在全市率先挂牌设立了家事审判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一年来,家事审判庭遵循成立之初所确立的调解前置、不公开审理、倾斜保护、感情修复等家事审判原则,创新了婚姻诊断、心理评估干预、离婚“冷静期”、财产申报等工作机制,初步实现由单一诉讼向多元化纠纷解决转变,由法官单打独斗向联合化解纠纷转变,由单纯审判向延伸服务转变,改革取得初步成效。

  “我院的危机婚姻、死亡婚姻诊断机制在全国尚属首例。”郭书宏告诉记者,家事案件受理后,由法官助理根据双方矛盾情况、子女情况、财产情况、分居情况等因素进行分级,对涉及家庭暴力因素案件、多次报警处理案件、经济特别困难当事人等给予特殊关注,让家事法官提前有预判、心中有预案。在此基础上,该院制定了《离婚案件婚姻危机诊断及处理标准》,作为判断、区别婚姻死亡与婚姻危机的依据。家事法官按照该标准作出婚姻死亡或者危机的诊断结果,从而选择不同的审判、调解思路。对确属婚姻死亡的,重在解除,并依法做好未成年子女安排、弱势一方财产分配与救济,对心理危机进行适当干预。对属于婚姻危机的,重在修复和治疗,从感情弥合、修复的角度,做好心理疏导、调解等工作,进行婚姻挽救。

  据介绍,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院特别确立了离婚自由适当限制机制。一位家事法官表示,法官在家事审判中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放在首位,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充分听取未成年子女意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实践中,存在双方均要求抚养或均不同意抚养子女的情况,甚至还出现当事人将孩子遗留在法院的极端情况。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即便均同意离婚,但拒不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或未妥善安排的,法院依法建立驳回离婚诉请规则,对当事人离婚自由进行合法限制。

  此外,红桥区法院创设的离婚“冷静期”、离婚案件财产申报、人身安全保护、心理评估干预、多元化纠纷解决等工作机制也颇具特色,极大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让群众感受到了家事审判的司法柔情。(北方网编辑曲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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